十九人被判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网络新犯罪

网络 2024-05-11 52

摘要:城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解某、李某、孙某、符某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城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张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电信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及其上下游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息网络的安全。近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渝中区法院、酉阳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对5起新型网络犯罪及其上下游相关犯罪集中公开宣判,19名被告受到依法处罚。

分工实施网上赌博诈骗分工实施网上赌博诈骗分工

四人分别被判三至六年

十九人被判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网络新犯罪

渝中区法院对被告范某、郭某、吴某诈骗案、被告秦某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判决。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发现,位于柬埔寨金边二号园区的“兄弟孵化园”是一个集“杀猪盘”、“网上赌博盘”、“赌博盘”于一体的诈骗窝点。被告范先后在诈骗集团从事“炒群”(在群内假冒赌客发布虚假利润截图和下注计划,烘托气氛)、恒彩网管理,利润超过10万元。被告郭某在诈骗集团从事“主微”(指导赌客操作),利润超过13万元。被告吴某在诈骗集团从事“副微”(负责配合“主微”),利润8万余元。被告秦某先后在诈骗集团从事“引流”“炒群”工作,利润超过16万元。

渝中区法院裁定,被告范、郭、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3年,罚款6万元至3万元。被告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3万元。被告的非法收入将被追回。

提供储蓄卡转移电诈提供

被告被判处二年六个月监禁

十九人被判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网络新犯罪

酉阳县法院对被告人田某隐瞒、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公开庭判决。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田某明知黄某(另案处理)将储蓄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以自己的名义向黄某提供一张储蓄卡,并同意按转账金额的1%抽取。

田某提供的储蓄卡转出、转出资金均为34万余元。田某盈利3000元。

酉阳县法院裁定,被告田某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撤销越境犯罪判处拘役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追回非法所得。

涉嫌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

14名被告人各自被判刑

城口县法院对被告梁某等7人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告陈某等7人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作出公开判决。

十九人被判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网络新犯罪

2021年4月,城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JK“(未查明身份)需将包括电信诈骗在内的非法所得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简称U币)。项某需通过被告梁某销售从他人处违法所得价值约1300万元的U币。经被告解某、李某、孙某、傅某等人介绍,双方于2021年4月14日至20日进行线下交易。“JK购买U币的资金含有95.8万元,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被告丁某、马某购买了6张储蓄卡,提供给他人帮助实施互联网犯罪。

城口县法院裁定,被告梁、解、李、孙、傅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丁、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罚款30万元至5000元。被告的非法收入将被追回。

十九人被判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网络新犯罪

经审理,城口县法院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季某”(未查明身份)、李某、周某甲(另案处理)共谋转移他人实施的互联网犯罪所得资金,并按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4‰获取非法利益。周某、李某提供的储蓄卡共计2亿余元,其中767568元是2021年1月至3月30名受害人被骗的资金。

城口县法院裁定,被告陈某、陈某、周某、徐某犯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霍某、张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留四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的非法所得将被追回。

城口法院裁定,被告人陈某、陈某、周某、徐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张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留四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的非法所得将被追回。

来源: 重庆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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