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式
编辑本交易细则第一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每笔交易达到以下最低限额,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以下简称“交易方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a股交易量超过50万股(含),或交易量超过300万元(含)人民币;B股交易量超过50万股(含),或交易量超过30万美元(含);
(二)基金交易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者交易量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和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有专用席位的机构可以通过这个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请。
15个交易日: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交易申请。
第六条 大宗交易意向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号;
(3)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请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数量,由申请人决定。
第七条 意向申请应当真实可信。申请人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购买或者销售;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最低限额交易。
第八条 买卖双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讨论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第九条 当意向申请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给出比意向申请更好的价格)时,申请人应至少与一名接受意向申请的参与者申请交易。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度的10%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协议后,代表买卖双方的会员通过各自的席位(通过该席位拥有专用席位的机构)申请交易。交易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号;
(3)成交价格;
(四)交易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的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买卖双方的上述交易申请中,证券代码、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申请必须由本所确定。本所确认后,买卖双方不得撤销或变更交易申请,并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清算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应确保大宗交易投资者账户(包括会员直销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交易申请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按照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相同类型证券交易的交易费率标准下降。其中,股票和基金下降30%,债券和债券回购下降10%。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各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格和买卖双方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本所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不计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格不作为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收盘后成交量计入证券总成交量。
第十七条 交易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市场需求,证券类型、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请内容、费率标准等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大宗交易中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方式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交易方式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本所联合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也是如此。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本段的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证券当日未成交的,以前的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由证券交易所确定。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证券的总成交量。此外,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格和买卖双方在收盘后独立公布。最后需要了解的是,大宗交易不包括在指数计算中,因此对当日指数没有影响。
编辑本段交易的特点 大宗交易系统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的特点。适用于大规模股权集中转让,为获得流通权的股权提供高效转让平台,有效减少限售股份转让对二级市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