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在司法案件中:打着传销和诈骗的幌子,涉及更多的合约纠纷

摘要:被告人王某在2014年经人介绍,注册了92个“维卡币”账号,后通过聊天软件发展下线,以计利返酬和低买高卖激活码赚取差价等方式,为该组织新增了10万余会员账号,非法获利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在艾行利联合代理过的另一起黑客案件中,一名程序员入侵了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破解密码后盗窃了虚拟货币,卖出后共获利100余万元人民币。...

虚拟货币在市场暴跌后热度下降,但在“二叔币”炒作风暴后再次“破圈”,引起了“现实世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从未远离过。

8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共有711起案件,其中刑事案件约占41%,民事诉讼约占57%。2021年,案件数量最多,共有1763起。自2022年以来,共有393起。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传销和诈骗案件占40%以上。在这些案件中,虚拟货币成为罪犯的幌子。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大多是合约纠纷,共有2993起。在这些案件中,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为前后判决结果不同的分界点。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没有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中国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承担。

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传销和欺诈犯罪的幌子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仅涉及“维卡币”的刑事案件有157起,其中大部分涉及传销、诈骗和金融诈骗。

2020年8月,湖南省株洲市禄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一名姓鲁的保加利亚人开设了传销组织,使用“维卡币”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声称“维卡币”是“未来世界主流货币”、“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等,声称其发展潜力巨大,诱骗他人投入巨资。会员一旦注册就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也不会事先通知。新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加入,支付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的“激活码”,并注册为不同级别的会员。入会费最低为130欧元(当时约合人民币1001元),最高为3630欧元(当时约合人民币28万元)。

2014年,被告王注册了92个“维卡币”账户,然后通过社交软件开发线下,以利润回报和高抛低吸激活码赚取差价,为组织增加了10多万会员账户,非法利润超过1000万元。

法院认为,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恶劣。”由于王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最终判处王两年零六个月监禁。

打着“维卡币”的幌子开展传销活动,上述案件并非孤立。2020年6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廖某等人在深圳、珠海利用“维卡币”开发传销人员,收取了约3000万元的“会员缴费”。多名被告直接或间接获得传销资金总额超过250万元。最后,其中一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另外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北京京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艾兴利表示,近年来,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传销和欺诈案件频繁发生。在他正在联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海南一名60多岁的老人听取了诈骗团伙关于“维卡币”的宣传,并被骗取了700万元的养老金存款。据海南当地媒体报道,警方初步发现,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受害者超过100人。

据报道,欺诈团伙在老年人所在的社区举行了健康讲座,以欺骗老年人的认可。一个团伙指导老年人下载一个手机应用程序,并让老年人在这个程序中“投资”。

“货币相当于他们发送的,有自己的程序算法,直接从应用程序背景输入数字,这是一个赤裸裸的欺诈行为。”艾兴利说。对于虚拟货币,老年人只是听说过,没有深入理解,认为它是高科技的,所以,特别容易被欺骗。

此外,还有人以个人虚拟货币作弊。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表示,在一些欺诈案件中,虚拟货币钱包的截图实际上是在窃取他人。

盗窃虚拟货币多以计算机犯罪为依据

盗窃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也很常见。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处的罪名往往不是盗窃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016年11月的一个晚上,李在家里组装了一台电脑台式机,以黑客的手段入侵 “快速货币”网站窃取了1600枚比特币。此后,他窃取了管理员的账户密码,给自己充值了2000枚比特币,并利用管理员的审计进行提现。

管理员发现异常后,切断了李的操作。最后,共有1600枚比特币被提取。李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卖了好几次,用赃款买了一辆兰博基尼、一辆奔驰、一辆保时捷等。

李某和同伙张某通过编程QQ群认识,为李某的BTC盗窃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最后,法院认定,两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比特币价值750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艾行利联合代理的另一起黑客案件中,一名程序员入侵了一些虚拟货币交易网站,破解了密码,盗窃了虚拟货币,销售后利润超过100万元。

起初,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也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名,但最终案件以不起诉告终。作为程序员辩护律师,艾行利说:“我们认为取证过程不是很严格,导致一些数据出现问题。”。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不同的虚拟货币盗窃案件中,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并不统一。

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上述案件中,法院根据案件发生阶段比特币交易平台当时的交易价格来判断价值。在艾行利所代表的案件中,100万元的价值是根据虚拟货币出售时的价格来确定的。

北京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康丽也关注类似的价值识别纠纷。她指出,在比特币采购纠纷中,当法院确定损失时,法官指的是合约实际支出的成本损失,而不是他们在签订合约时协商的可得利益。

对于虚拟货币价值识别的差异,艾行利解释说,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使用虚拟货币价值识别的方法,“这些方法也可以单独使用,所以不同的司法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但“不同方法的价值识别差距很大,导致类似案件的判断差异很大”。

虚拟货币合约案件的判决受政策影响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大多是合约纠纷,共有2993起。在这些案件中,2021年成为一个分界点。

2018年12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冯某与乐酷达公司的合约纠纷案中,乐酷达公司下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诺,“如果BTC分为一种或多种BTC,交易平台将根据所有权向所有客户提供分裂的BTC,并逐步推出所有新型比特币交易。”

但当BTC分裂为另一种虚拟货币“比特币现金”时,冯登录网站账户,发现账户中的资本管理界面没有显示货币和相关余额,也没有比特币现金收集按钮。冯损失了38.7480个分裂的虚拟货币,价值约17万元。

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客观存在,持有人仍希望获得利益,在网络环境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的信心,因此BTC属于担保法的交易对象,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作为在特定时间内拥有比特币“民事利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最后,法院判乐酷达归还冯某损失的虚拟货币。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康丽告诉《北京新闻》,该规定发布后,虚拟货币合约纠纷案件中的合约关系大多被认定为无效。

今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北京市首例比特币采矿合约案”反映了法院的不同态度。

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采矿”,即使用“采矿机”等工具获得BTC,两家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约,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18.3463枚比特币,但没有再支付。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交付BTC,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矿机的损失。

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资本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为代价,经济社会优质发展和碳峰值、碳中和目标,违背集体利益,”最后,法院认定“采矿”合约无效,驳回A公司的所有要求。

康丽表示,虽然2021年以后民事诉讼中虚拟货币纠纷中的合约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法院仍需界定双方如何承担无效合约造成的损失。

新京报记者 齐鑫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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